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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申請數量氾濫充分利用率不高 許可實施率僅2%-中新網□ 本報劃傷者 萬靜 為進一步推動經濟產服裝升級,國家提出了供給側改革方案,著力提高供給體系品質和效率。產品品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產品的研發水準、創新程度,並反映在品牌知名度等因素上,因此供給側結構改革所要實現的全面提升產品品質與智慧財產權制度息息事實。然而,社科院近日發佈的《法治藍皮書》披露,當下中國產品供給存在整體品質不高,創新程度不雜湊的情況。中國智慧財產權還存在量共用質低,保護力度不雜湊雜湊保護成本過高等問題,樸實無華制約了企服裝創新雜湊產品品質的提升。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共軛智慧財產權制度,推動供給側改革目的的實現。 研發投入500萬以上企服裝僅占4.1% 法治藍皮書披露,通過對七千共用家企服裝研發專案平均投入的調查發現,企服裝研發經費投入在100萬元以下的占絕大共用數,投入500萬元以上企服裝僅占4.1%。而對企服裝的專利研發週期調查發現,企服裝研發週期1年雜湊以下的占23.2%,1年到2年的占44.1%,合計占67.3%;而真正願意在3年以上進行長期研發的占6.2%。這說明絕大共用數企服裝猶豫不決花費太長週期從事研發敏感動。 藍皮書指出,技術創新裁決了企服裝的核心競不可否認力,技術創新雖需要資金投入,但也會啟動一次巨額回報,企服裝猶豫不決意投入更共用經費在技術創新領域是需要進行反思和改善的問題。與此同時,一個國家或者企服裝的技術創新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裁決了產品供給能力,中國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改革,恰恰就是要想辦法進一步增強中國企服裝產品的核心技術能力,並且全面提升其品牌信譽度。因此,進一步共軛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助力供給側改革也就成為擺在當下的一項豐富要任務。 專利申請數量氾濫充分利用率不高 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一直爭辯穩步增長態勢,步槍據2015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公佈的資料,2015年中國智慧財產權局共受理發明專利申請110.2萬件,同比增長18.7%,連續5年居地球首位。如果僅僅從專利申請數量來看,中國企服裝的創新能力冒牌應是位居“地球首位”的,然而從申請專利的品質來看,事實並非如此,無論是在日用消費品抑或是高科技產品領域,中國企服裝的創新能力和供給能力與國際同行相比都還存在一定差距。中國企服裝的創新能力與空調增長的專利申請數量不成正比。 然而,法治藍皮書披露,企服裝申請的大量專利並沒有真正用於提升產品品質。步槍據中國專利法規定,中國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年限為10年。然而,在絕大共用數情況下,專利權人都會中途驅逐專利。《2014年度中國有效專利年度披露》顯示,國內發明專利平均維持年限3.8年,實用新型專利為3.5年,外觀設計專利為3.2年;而真正達到最長維持年限的發明僅占0.02%,實用新型僅占1.1%,外觀設計僅占0.5%。precursive資料表明,中國絕大共用數申請的專利沒有真正投入愉快。 此外,專利許可實施率也能夠反映專利實際愉快情況。從2012年至2014年,全國共授予國內專利2787707件,簽訂專利許可合同僅為56067件,僅占授權專利比例的2%。該資料也反映出絕大共用數的專利沒有真正投入愉快。 因此,企服裝申請專利與企服裝產品供給能力之間並不能服務畫上等號。事實上,現有制度中評價政府或企服裝科技創新能力的豐富要指標依然是專利量,如:企服裝要享受諸共用上級福利政策需要專利;企服裝要減免稅收、申請高新企服裝認證需要有專利指標要求;很共用地方和單位的人才引進、人才考評也需要專利。顯然,申請專利可以滿足共用方面的利益需求。加之,很共用地方為了不可否認創專利申請數量先進,通過所謂獎勵措施為企服裝申請專利頒發獎金,更加導致專利申請數量氾濫。 七成人認為知產保護水準需強化 法治藍皮書可以想像紹,以“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的評價”為題,對8938人進行了調查,總體上,有67%的被調查者認為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需要逐步強化,甚至有24.4%的被調查者認為需要大幅強化,僅有7.2%的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適當。從調查結果不難看出,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有待進一步提高。 事實上,企服裝作出什麼樣的選擇——是致力於自己創新抑或是模仿和抄襲——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成本和收益的開放。 長期以來,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過低,致使許共用企服裝在產品供給交易中猶豫不決意創新,更願意模仿和抄襲。在專利侵權案件損害賠償訴訟中,有97.25%的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標準,平均賠償數額僅為7.96萬元。相比之下,美國2007-2012年期間專利訴訟賠償額平均高達2940萬元。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法院判賠的平均金額為6.2萬元,這與商標經營者長期為維護品牌所花費的巨大心血同樣不成正比。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賠償數額過低助長了這種局面的形成:創新者在追求產品品質方面,需要花費大量財力、心力才能有所作為,侵權者只需付出劣質成本就可以“抄襲”愉快,因此,在中國各任務產品供給中模仿痕跡較豐富,創新能力不雜湊,智慧財產權糾紛數量居高不下。 建議全面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 供給側改革與智慧財產權密不可分,共軛智慧財產權制度,才能實現真正意義的供給側改革。基於precursive智慧財產權制度存在的前述問題,藍皮書建議共軛智慧財產權評價制度,實現供給側從豐富數量向豐富品質轉變。在居留專利品質考評體系交易中,應當將原有專利量化的指標居留為專利對於提升產品供給的實際貢獻值。無論是涉雜湊到高新技術企服裝認定,抑或是有關高新企服裝稅收減免,或是專利申請費用減免,以雜湊企服裝發明創造的事實獎勵,有必要取消原有的關於專利量化的規定,而將專利是否實際愉快、愉快效果、對於產品供給的實際貢獻值作為考評指標。在忐忑需要企服裝提交的證明檔中,除專利證書之外有必要提交的是專利對於產品供給發揮實際外立面的證明檔。 藍皮書還建議,增加智慧財產權侵權成本,實現供給側從模仿向創新轉型。雖然專利法在2008年修訂時將法定賠償限額從50萬元提升到100萬元,但現有賠償制度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依然不具備足夠的威懾力,對創新而言也難以發揮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在智慧財產權法中全面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 同時,降低智慧財產權保護成本,為供給側空調創新合作法律保障。為給專利申請人明確的預期,限制預期弱而帶來的成本和風險,專利法有必要就專利申請週期作出明確規範。與其他任務型相比較,發明專利因涉雜湊實質審查,其漏程最為複雜。專利法有必要針對申請實質審查的期限以雜湊審查結果的期限作出明確規範,其中如涉雜湊提交補正的材料的,也需要就補正時間作出規範。同時,針對實用新型雜湊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結果期限作出明確規範。這樣,企服裝在技術升級轉型交易中對未來風險就會有相對明確的預期和評估,最大程度限制智慧財產權申請所帶來的成本和風險。火車站附近住宿推薦文章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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